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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北方工业大学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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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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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校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出国(境)党员的请假

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本人必须向所在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

1、学校公派短期出国(境)考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党员,须将《北方工业大学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学校外事部门提供)送交组织部填写审批意见。

2、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党员、其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须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3、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应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毕业生党员经教育部公派出国(境)的,组织关系转往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

2、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学校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其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党员因私长期出国(境)的,应将组织关系从学校转出。

3、辞职或退学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从学校转出。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从学校转出。

三、出国(境)党员党籍的处理

1、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直接保留党籍。

2、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党员,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提交《北方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工作或进修的,以派遣文件注明的时间为限;其他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所在单位准假的时间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应从出国(境)之日起算。

3、党员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4、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要求停止党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在其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有关材料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保存备查。因私出国(境)或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境)党员返回后党籍的恢复

1、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办理销假手续,直接恢复党籍。

2、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党员返回后,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交《北方工业大学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3、经批准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五、出国(境)预备党员的管理

1、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下的,回国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2、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同时填写《北方工业大学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国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国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六、出国(境)党员的纪律要求

1、党员出国(境)期间应该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

2、党员在国(境)外期间,要遵纪守法,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参加集会、结社、罢工等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

3、出国(境)的党员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规定取消其党员资格。

七、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若有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附件:

         1、北方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

         2、北方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申请表

         3、北方工业大学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4、北方工业大学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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